私自到乡下买房置地不受法律保护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鄞法 储申尧
这是一场不该开始的交易,因为到头来,买卖双方都无法从在这个交易本身获利——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结果是买一场空,而卖地卖房的农民还要为对方的损失埋单,因为最根本的原因是违反法律法规。 买了9年的房子要还回去 早在1997年11月,宁波市的姚先生看中了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的一处农民房屋,而房主史某、金某夫妻俩也正有出售意图。于是,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。姚先生付了买房款2万元,并支付了房屋过户所需的税费,史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姚某。同年底,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。此后,姚先生对买入的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。2001年7月,在原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时,姚某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。 以为这一切都顺理成章,但所有这一切其实都是白忙乎。9年后的2006年,史某、金某夫妇起诉到鄞州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与姚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和土地转让协议无效。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虽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原告自愿将房屋出卖给被告,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横街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,两原告只有使用权,被告是城市居民,依法不能买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。因此,原、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 法院因此判决姚先生将房屋退还给史某、金某夫妇。至于姚某的购房款及损失,可通过诉讼另行解决。
卖宅基地的农民要赔损失 王某是宁海县某村村民。1991年11月,王某一家6口人经审批获得了面积为101平方米的两间宅基地。1999年,经他人介绍,王某与非本村的杨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买卖契约。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,王某家将该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杨某。买了宅基地的当年,杨某在这块地上建造了一幢三层半的楼房,供一家人居住。2005年,杨某又出资10多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。 但是杨某怎么也没有想到,去年年初,由于房价大幅度上涨,王某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买卖为由,起诉到宁海法院,要求推翻当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,让杨某归还宅基地。 杨某接到诉状后,索性提起反诉,要求王某返还宅基地款,并赔偿他建造、装修房屋的损失。 宁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,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向本村以外的他人转让,因此,王某与杨某1999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,应属无效,双方的买卖协议不成立。 但法院同时认为,反悔的王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。而杨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购买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,仍然购买,也有过错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根据评估,杨某的经济损失为43.51万元。 为此,法院判决王某与杨某的宅基地买卖无效,杨某立即将房屋返还给王某,王某退还杨某地基款2万元,同时赔偿给杨某经济损失43.51万元的90%,即39.159万元。 提醒: 以上两个案件都说明,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结果只会买一场空,因为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,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;宅基地和自留地、自留山,属于农民集体所有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。而按《合同法》规定,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。 所以,在这场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中,一开始就注定没有赢家。城里人不可能在农村买到自己想要的房子,而农民要是反悔,也要赔偿经济损失。 |